关键词
案例回放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就其所需校园安保服务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后,投标供应商B公司得知自己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后,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进行复核后认为,B公司之所以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原因在于B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服务需求响应表”“商务条款偏离表”两项材料的“偏离说明”部分,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符合性证明材料”包括服务需求响应表、商务条款偏离表等,即为采购项目的符合性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在填表时要求,“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并进行逐项响应。“偏离程度”一栏根据“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与招标文件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 “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另外,还要求投标人对偏离的情况作详细说明。
而B公司“服务需求响应表”“商务条款偏离表”的“偏离程度”一栏均填写为“无偏离”,在“偏离说明”栏均未填写内容。故B公司被认定为未按照给定格式及填表要求填写“服务需求响应表”和“商务条款偏离表”,属于不满足招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标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B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调查后认为,在B公司的投标文件“服务需求响应表”“商务条款偏离表”的响应内容偏离程度均为“无偏离”的情况下,未填写“偏离说明”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填表要求,满足招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标准,评标委员会认定B公司不满足符合性审查标准,属于符合性审查认定错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地财政部门认定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服务需求、商务条款响应均无偏离,未填写偏离说明,符合性审查可以通过吗?
专家点评
某地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认为,未按照给定格式及填表要求填写“服务需求响应表”和“商务条款偏离表”的,属于不满足招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标准。而B公司在投标文件“服务需求响应表”“商务条款偏离表”中完全响应服务需求和商务条款内容,偏离程度均标注为“无偏离”,即不存在偏离的情况。招标文件仅规定“服务需求响应表”和“商务条款偏离表”的“偏离说明”一栏中应填写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的相关内容,并没有规定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不存在偏离情况时,仍需对“偏离说明”需要进行说明。所以,B公司的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标准。
易采通有问有答频道专家则指出,既然已经“无偏离”,那就是没有“偏离”,当然不用再填写“偏离说明”。评标委员会的认定显然是错误的。
在一位政府采购资深专家看来,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并借助于评审专家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中标候选人。上述案例中,由于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理解得过于机械,可能导致优质的供应商被淘汰出局,造成一种不公平的竞争,也不利于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优化。《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